企业间借贷如何处理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四条的规定,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,借贷属于金融业务,正因如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。之所以这么规定,是由于“企业间的借贷活动,不仅不能繁荣中国的市场经济,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,干扰国家信贷政策、计划的贯彻实行,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,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”。正因如此,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(或借款合同)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。
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要获得贷款往往并不容易,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,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,可能要采取其他融资渠道进行融资。一般情况下,需要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。与此同时,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,大量的资金闲置在账户中,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预期年化利率来获取预期年化收益,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。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,又存在着不小的风险。因此,企业间借贷对于改善金融资产的失衡状况将大有裨益。
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,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。因此,在不采取直接借贷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方式,有的情形下虽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,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合法性问题。
委托贷款就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需求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,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。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,由金融机构(即受托人)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、用途、金额、期限、预期年化利率等发放的贷款。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。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,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。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,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。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。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预期年化利率,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,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,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。
外资企业可以贷款吗?
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保护,而且受中国法律管辖。对于外资企业贷款,贷款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、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,也会参照国际融资惯例为外资企业提供良好的贷款服务。
外资企业贷款类型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,款货币可使用人民币和中国银行同意的外币。